木水的水族志

飞行安全遭挑战,小工具背后的故事

发表时间: 2024-04-24 07:51

飞行安全遭挑战,小工具背后的故事

吐槽揭阳潮汕机场的过度安捡。

昨天(4月23日)在揭阳潮汕机场过安捡时,我的两根小工具内六角板手惨遭拦截,理由是这件“工具”会影响飞行安全,不能随身携带。无奈之下,只好舍弃了。

请大家帮我看看,这个“工具”会不会影响飞行安全。

可以放在手心里的内六角板手

这个内六角板手是我购买拉竿包时商家随赠的,可用于两个轮子的拆卸,直径只有4毫米,长度不过8厘米,放在手心里都不会露出来。

当我表示不解並质疑他们过度安检时,一位陆姓值班分队长给出的理由是:根据民航局的规定,“工具”一律不能携带上飞机,並向我展示了如下相关文件:

原文如下:

(三)其他

其他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物品,主要包括:

1.工具,如钻机(含钻头)、凿、锥、锯、螺栓枪、射钉枪、螺丝刀、撬棍、锤、钳、焊枪、扳手、斧头、短柄小斧(太平斧)、游标卡尺、冰镐、碎冰锥;


关于对“工具”的解释,我理解应是常见的木工工具“斧凿锤锯射钉枪”之类,此类工具的确会被坏人用作袭击伤害他人的凶器,文件上也说得很清楚。显然,稍微有点脑子,都不会把我的这个“工具”归于此列。

然而,当我问陆分队长我的这件“工具”属于哪一类时,陆分队长竟然理直气壮地一指:“板手”。

闻听此言,我为陆分队长的无知感到十分震惊,他居然没搞清楚什么是板手!

那么,什么是板手?

我认为,文件中的板手应该是木工和水电工使用的那一类工具(如图):


我的这件小工具的名称虽然是“内六角板手”,但显然与上面的扳手不是同一类。民航局的文件说得非常清楚,是否“能够造成人身伤害”应该是唯一的判断标准,而不是像这位陆分队长这样,随意解释、过度执法。这样的智商和对文件的理解水平实在不敢恭维,真不知道他是怎么混到分队长位置上的。

因为在某些狭窄的场合需要拆装拉杆包的两个轮子,所以这两个板手一直都在随包的小口袋里,在国内多个机场也都是通行无阻的。没想到今天在潮汕机场会遭遇滑铁卢,而且怎么申辩都没用,也真是让人无语了。

丢弃一对小小的内六角板手算不了什么,再在淘宝上买一对就是了。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就是希望潮汕机场的安检部门能举一反三,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吃透文件内涵,不要随意扩大违禁物品的范围,过度安检。否则,只能为广东开放前沿的窗口抹黑。

各位条友,您认为我对“工具”的理解对吗?您是不是也在某个机场有过类似的遭遇?请在评论区留言。谢谢!

@国家民航局@广东省民航局@揭阳潮汕机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