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23-11-29 22:22
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离不开法治保障。禁渔期是天然水域鱼类产卵繁殖、延续生命的重要时期,也是恢复鱼类物种多样性、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的重要时期。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01
案例回顾
2023年9月禁渔期间,被告人杨某、胡某先后两次携带变压器、电线、渔网等工具,驾车来到清江支流忠建河河段(禁渔区)非法捕鱼。第一次捕捞刁子鱼若干,出售获利人民币7800元;9月6日非法捕捞刁子鱼534.4公斤,返途时被民警查获。
被告人杨某、胡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胡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800元,上缴国库。
02
十年禁渔禁止这些行为
▲ 禁止使用抬网、拦河网、密眼网、迷魂阵、底拖网、地笼网、滚钩等禁用渔具,禁止使用“电毒炸”工具非法捕捞。
▲ 禁止收购、运输、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渔获物等违法行为,禁止以“野生鱼”“野生江鲜”等为噱头的违法宣传营销行为。
▲ 禁止在恩施州范围内制造和销售“电毒炸”工具、非法网具、禁用渔具以及发布相关非法信息等违法行为。
▲ 禁止休闲型垂钓中使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禁止使用视频装置等各类探鱼设备,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等饵料。
03
普法链接
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禁渔区,是指由国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对某些重要鱼、虾、蟹、贝、藻等,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所有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或者禁止某种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
禁渔期,是指对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止渔业生产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
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对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采用的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在实践中,犯罪分子往往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严重地破坏我国的水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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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审管办
编辑|侯若曦
审核|冉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