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水的水族志

中国在100年内废除死刑的前景如何?

发表时间: 2019-10-06 07:56

中国在100年内废除死刑的前景如何?

作者:段剑良,原题:废除死刑,百年大计。这是作者向法律读库自媒体的原创投稿。

死刑作为刑罚的历史超过三千年。在中国直至清末死刑罪名仍有840多项,在欧洲主要国家到18世纪末死罪也多达数百种。肇变始于1764年,现代刑法学创始人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首倡废除死刑,到19世纪刑法学者开始接力呼吁,并有少数国家零星实验,再到20世纪的普遍行动,废除死刑逐渐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潮流和事实。

一、死刑的最终废除难以避免

这是应然的结论。1.从正义角度看,死刑存在不人道、不公平的一面。肉刑之所以被废除,在于其残酷性和损人不利己性不为社会发展所容。死刑同样存在类似问题,特别是对一些非暴力型犯罪规定死刑,等于将经济利益、社会秩序等价值置于生命价值之上。死刑最不人道的地方在于冤错案件,此一点即可成为废除死刑的充分理由。实践证明,刑事冤错案件不可能完全避免,2014年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刊一项研究表明,美国死刑错判率超过4%,中国的聂树斌、呼格吉勒图等冤杀案件更是血的教训。死刑的不公平性也显而易见,一方面同样犯了“死罪”,国别、性别、年龄、精神状态不同都可能结果迥异;另一方面不同经济状态的人对抗死刑的能力不一样,在美国富人可以请最优秀的律师辩护而穷人则不能,其结果是人间和地狱的差别,在中国尽管请不起律师的死罪被告都能获得法律援助,但一样有对抗死刑能力差别的问题。

2.从功利角度看,死刑“利不足而害有余”。死刑的预防犯罪作用受到很多学者怀疑,英国历史上曾规定犯盗窃罪的要公开绞死,但最终不得不取消,理由是在围观绞刑的过程中就发生大量盗窃。现代死刑已不再公开执行,其威慑作用更要打上问号,因为秘密结束一个罪犯的生命对普通民众几乎是无感的,更无法震慑那些执意犯罪的人,这也能解释为什么那么多死刑犯明知“后果”而故犯。死刑还被证明对激情犯罪是无效的,“犯罪人由于某种矛盾激化或情境刺激 ,以致丧失理智、感情冲动而在一瞬间实施犯罪行为时,死刑根本谈不上吓阻”。实践中,那些废除死刑的国家,社会治安状况包括命案发生率并未受影响而波动。相反死刑在一定条件下会激化犯罪,犯了死罪的人不会顾忌实行第二次行为,这是一些命案一案多命的重要原因。死刑能满足人们本能的报复心,但也激发同态复仇的社会潜意识,也就是贝卡利亚说的“毒害人们的心灵”,从而加剧社会戾气。

3.从现实角度看,死刑正在被削减、废除。目前废除死刑的国家已达141个,包括105个国家废除所有罪行的死刑,7个国家废除普通犯罪的死刑,29个国家在司法适用层面废除死刑。这里有一个认识误区,即以为废除死刑的都是西方发达国家,事实上现存国家中第一个吃螃蟹的是1863年废除死刑的委内瑞拉,最近废除死刑的国家是2017年的蒙古国,就连最不发达国家之一的缅甸自2008年以来也再未执行过死刑。从中国情况看,1997年制定现行刑法时共设置了68个死刑罪名,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则一次性取消了盗窃罪、走私文物罪等13 个经济犯罪死刑,并规定75岁以上的人原则上不适用死刑,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罪、集资诈骗罪等9个死刑罪名。废死的通常步骤是先削减经济犯罪死刑罪名,然后废除其他非暴力型犯罪死刑,再废除所有普通犯罪死刑,最后废除军事犯罪死刑。依此看,中国已经迈出了实质第一步。

二、用一百年时间废除死刑

这是未然的构想,包含“废除死刑是方向”以及“在中国废除死刑还需极大历史耐心”两层意思。中国历来有重刑主义的传统,“杀人偿命”是老百姓根深蒂固的观念,“杀一儆百”则被历代统治者奉为圭臬,这样的文化背景下废除死刑难度可想而知。如此则离不开两个技术性安排:一是把故意杀人罪作为死刑最后的保留地。以时间换空间,用现代法治消解死刑的传统惯性。二是对短时间难以废除的死刑罪名建立终身监禁替代选项,除非征得被害人家属同意,并经权威评估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否则不得假释。换个角度看,终身监禁就是一种人道的“死刑”,一方面能够满足被害人和公众实现报复正义的需求,另一方面也能起到切断罪犯再犯罪的特殊预防作用,还能保留纠正死刑错案的可能性,同时罪犯一生受刑、强制劳动改造还能对社会形成持续的警示教育。

废除死刑还有赖于软硬两大环境的形成。硬环境方面,一是物质生活的有效保障,尽管这不是废死的必要条件,但有利于减少犯罪是不争的事实,根据查国防2015年针对五个适用死刑较多罪名的一项统计,判处死刑的被告中90%为无业人员及农民,80%以上为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大多属于经济状况比较差的情形;二是对犯罪的控制,即形成高效完备的犯罪预防打击体系,使人们普遍认识到犯罪后没有逃脱惩罚的可能,达到贝卡利亚说的“刑罚的有效性不在于刑罚的残酷性,而在于刑罚的及时性和不可避免性”;三是完善的被害人救助和关怀体系,最大限度抚慰犯罪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伤害。软环境方面,其一是培育尊重生命权的社会文化,使人们普遍尊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权,视自杀和杀人为极大的耻辱;其二是引导社会民意,使人们普遍认识到犯罪不只是个人的事情,死刑也不能有效阻止犯罪,废除死刑不会影响社会治安状况。

2013年11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纲领性文件的形式提出要“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结合我国的文化、法治和经济现状,并根据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发展目标规划,废除死刑的可能时间节点及构想:一是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前,废除贪污贿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中的死刑,同时形成类似于日本“永山基准”的更为严格明确的死刑适用标准,并制定《刑事被害人救助法》;二是到2050年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前,在有效控制犯罪特别是大幅减少暴力犯罪的基础上,废除危害公共安全以及暴力侵犯人身、财产犯罪中的死刑,将其中故意致人死亡的行为转化故意杀人罪处理,对保留的死刑罪名,在司法适用上逐渐向终身监禁过渡;三是到下个世纪时,在司法中实现死刑零适用、零执行,让剩余的故意杀人罪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罪、军人违反职责罪死刑“备而不用”,最后再用二十年时间在立法上废除全部死刑罪名。

参考文献:

1.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四)》,中华书局1985年版。

2.胡云腾:死刑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3.贾 宇:死刑的理性思考与现实选择,法学研究1997年第2期。

4.陈兴良:中国死刑的当代命运,中外法学,2005年第5期。

5.王 勇:中国死刑研究的三个误区与路径调整,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年第5期。

6.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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